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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8
八、返家探視如遇天災、不可避免之事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致交通中
    斷或急需處理,或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等
    因素,而無法按時返監者,應立即以電話報告本監(電話:○六- 五
    七八二四○○),經本監審認有正當理由者,將另行指定返監時間。
    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應定時回報本監,於回監時應提出相關足資證明
    文件(如班次誤點證明、車禍事故證明、公、私立醫院住院證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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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返家探視如遇天災、不可避免之事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致交通中
    斷或急需處理,或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等
    因素,而無法按時返監者,應立即以電話報告本監(電話:○六- 五
    七八二四○○),經本監審認有正當理由者,將另行指定返監時間。
    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應定時回報本監,於回監時應提出相關足資證明
    文件(如班次誤點證明、車禍事故證明、公、私立醫院住院證明等)
    。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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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交通中斷,無法按時返監,或突
    染疾病住院治療,應以最快之方法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本監報告【
    電話:○六-五七八二四○○】,本監當另行指定回監期日。經奉准
    延期返監者,於返監後,應補提出「事故證明」,若係住院者須有「
    公、私立醫院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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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返監時若因車禍、車輛故障、交通阻塞等,以致延誤回監時間,應以
    最快速之方法報告監方。若車禍須由發生事故之當地警察機關出具「
    證明文件」,始為有效。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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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交通中斷,無法按時返監,或突
    染疾病住院治療,或因父母、配偶、子女喪亡者,應以最快之方法於
    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本監報告【聯絡電話:○六- 五七八二四○○】
    ,本監當另行指定回監期日。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於返監後,應補提
    出「事故證明」,若係住院者須「公、私立醫院證明」。
6
六、返監時若因車禍、車輛故障、交通阻塞等,以致延誤回監時間,應以
    最快速之方法報告監方。若車禍須由發生事故之當地警察機關出具「
    證明文件」,始為有效。
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7
七、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交通中斷,無法按時返監或因急
    病住院治療,或因父母、配偶子女喪亡者,應以最快之方法報告本監
    【聯絡電話:(06)-5782400】,並先口頭申請延期,本監當另行指
    定返監時間,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於返監之後,應補提出「事故證明
    」,若係住院者須「公立醫院證明」。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7
七、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交通中斷,無法按時返監或因急
    病住院治療,或因父母、配偶子女喪亡者,應以最快之方法報告本監
    【聯絡電話:(06)-5782400、(06)5783281】 ,並先口頭申請延期,
    本監當另行指定返監時間,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於返監之後,應補提
    出「事故證明」,若係住院者須「公立醫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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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返監時,若因故車禍、車輛故障、交通阻塞等,以致延誤回監時間,
    應以最快速之方法報告監方,若車禍並必須取具,由發生事故之當地
    警察派出所出具「證明文件」,始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