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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6
六、應持「家屬聯絡簿」供返家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註明到家
    與離家返監之日期及時間,並記載返家探視期間之生活情形,於返監
    時交由中央台主管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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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持「家屬聯絡簿」供返家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註明到家
    與離家返監之日期及時間,並記載返家探視期間之生活情形,於返監
    時交由中央台主管審認。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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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奉准返家收容人應持「返家探視家屬聯絡簿」請受探視家屬填寫到、
    離家日期及時間,並詳實記載在家活動情形後簽章,返監時攜回。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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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持「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家屬填寫到、離家日期及時間,並請詳
    實記載在家活動情形後簽章,返監時攜回。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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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與「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家屬簽註到家時
    間,與離家返監日期時間,並請簽章,返監時並持由大門戒護主管及
    中央台主任管理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