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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2
十二、返監報到時可攜入之物品,以返家探視證明書、健保卡及經本監衛
      生科核准之藥品為限。所需攜入之物品應於返家探視前提出申請核
      准後,始可攜帶返監,嚴禁夾帶危險、違法或違禁物品。貴重物品
      應主動送交監獄保管,未交保管一經查獲者,除沒入銷毀外,並依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懲罰。
12
十二、返監報到時可攜入之物品,以返家探視證明書、健保卡及經本監衛
      生科核准之藥品為限。所需攜入之物品應於返家探視前提出申請核
      准後,始可攜帶返監,嚴禁夾帶危險、違法或違禁物品。貴重物品
      應主動送交監獄保管,未交保管一經查獲者,除沒入銷毀外,並依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懲罰。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11
十一、收容人回監報到時,嚴禁夾帶違禁品;可攜入之物品,以返家探視
      證明書、健保卡及經本監衛生科核准之藥品為限。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修正
10
十、返監報到,應簡單輕便,所攜入之物品,應依本監公告之物品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嚴禁夾帶違禁品。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12
十二、返監報到,應簡單輕便,所攜入之物品,應依本監公告之物品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嚴禁夾帶違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