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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0
十、應注意收假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返監報到時間,凡無正當理由而
    未於指定期日(本監所指定時間內)返監者,移送本監所在地之檢察
    署偵辦,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同時,依外役監條例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等規定,除解送其他監獄執
    行外,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將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
10
十、應注意收假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返監報到時間,凡無正當理由而
    未於指定期日(本監所指定時間內)返監者,移送本監所在地之檢察
    署偵辦,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同時,依外役監條例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等規定,除解送其他監獄執
    行外,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將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10
十、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移送檢察署偵辦,並
    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修正
9
九、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移送檢察署偵辦,並
    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11
十一、凡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回監者,以脫逃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