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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
一、返家探視期間,應『每日』(※包括首日到家、終日離家準備返監時
    及其他日上午十二時前)親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探視地點所
    轄管之警察機關(派出所、分駐所)報到,請值班員警逐日記明報到
    時間,並蓋上派出所(分駐所)章戳、值班員警章,於返監時攜回繳
    交。首日到家及終日離家準備返監時及其他日之十四時前,均應立即
    視訊(Line)或撥打電話(○九一九三○五六○○、○九一九三○五
    三三七、○九一九三○五八三○、○六- 五七八二四○○)回監報告
    ,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之時間內返監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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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家探視期間,應『每日』(※包括首日到家、終日離家準備返監時
    及其他日上午十二時前)親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探視地點所
    轄管之警察機關(派出所、分駐所)報到,請值班員警逐日記明報到
    時間,並蓋上派出所(分駐所)章戳、值班員警章,於返監時攜回繳
    交。首日到家及終日離家準備返監時及其他日之十四時前,均應立即
    視訊(Line)或撥打電話(○九一九三○五六○○、○九一九三○五
    三三七、○九一九三○五八三○、○六- 五七八二四○○)回監報告
    ,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之時間內返監報到。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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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收容人返家探視期間應每日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到當地警察機
    關(返家探視地分駐所或派出所)報到蓋章,返監時繳交。每日警局
    報到時、回到家時及準備離家返監時,應以視訊回報監獄,倘無法視
    訊回報,則改以電話回報(○九一九三○五六○○、○九一九三○五
    三三七、○九一九三○五八三○、○六-五七八二四○○)。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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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家前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到當地警察機關(派出所或分駐所
    )報到蓋章,返監時繳交。回到家及離家準備返監時,應即打電話○
    六- 五七八二四○○回報。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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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家前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到返家探視地警察派出所 (分駐所
    ) 報到蓋章。
    回到家及離家準備返監時,應即打電話「(06)5782400」 作到家及離
    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