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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接見室窗口業務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 3
參、接見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證件審查:有無偽造證件情事,注意相片鋼印及證件所登載資料有無
    可疑,必要時詢問查證。發現不實或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禁止申請
    接見。
二、進入接見區如有行動電話應要求其先行關機,照相機、錄影機、錄音
    機等通訊器材,應請家屬放置保管物品箱內上鎖,自行保管鑰匙,始
    能進入接見區;放置置物箱物品,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三、申請接見或進入接見區有發現持有違禁物或危險物品者,立即通報政
    風室及值班科員處理,並取消接見。
四、酗酒或精神異常及神智不清者,禁止申請接見並立即報請處理。
五、申請接見時如有發現辱罵或打架及破壞公物者,即取消申請接見並立
    即報請處理。
六、收容人出所未滿六個月者,不得辦理接見 (但親屬不在此限) 收容人
    或家屬一天限接見乙次。
七、當日已辦理接見者 (增加接見核准不在此限) 或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
    同一收容人者,禁止申請接見。
八、收容人違規經核定停止接見處分日期內者,不得申請接見 (含遠距接
    見) 及寄物。
九、經收容人自行申請拒絕接見對象核准有案者,禁止申請接見。
十、接見家屬有違反規定,影響管理紀律經核定者,禁止申請接見。
十一、未滿十六歲禁止單獨申請非親屬接見 (親屬除外) 。
十二、接見區禁止攜帶各種動物進入,以維安全及衛生,攜帶無法妥為處
      理者,禁止申請接見。
十三、家屬寄入款以不超過捌仟元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經報告核准不在
      此限。寄入偽鈔者,會同本所政風室,依法究辦。
十四、對禁見被告寄送飲食物品:
   (一) 以三親等親屬及配偶並能提出証明者為限。
   (二) 寄入飲食物品時應附身份證影本於寄物單上並簽名蓋章。
十五、收容人接見次數規定如左:
   (一) 被告、留置人每日一次。
   (二) 各級受刑人接見次數如左:
        1.未編級、第四級受刑人每七日一次。
        2.第三級受刑人每五日一次。
        3.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4.第一級受刑人每日一次。
   (三) 受觀察勒戒人接見及相關規定如左:
        1.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依法令規定以配偶、直系血
          親為限,但飲食不得送入。
        2.受觀察勒戒人每七日接見一次。
十六、本所附設分監代執行之受刑人,其接見對象、次數,依受刑人之接
      見規定辦理。
十七、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之接見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
      由時,得許與其他之人接見。
十八、第三級以上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十九、請求接見者,應將姓名、居住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碼、收容人編
      號、姓名及彼此之關係、送入物品詳填於接見申請單;送入之菜餚
      應加標籤註明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
      自負責任。另禁見被告寄送物品之對象民法規定三等血親為限,其
      寄入物品應附身分證影本於寄物單上並簽章以示負責。
二十、已經辦理登記接見者,不得請求增加接見人數,但有特殊理由時,
      經核准後准予辦理增加。
民國 94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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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接見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證件審查:有無偽造證件情事,注意相片鋼印及證件所登載資料有無
    可疑,必要時詢問查證。發現不實或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禁止申請
    接見。
二、進入接見區如有行動電話應要求其先行關機,照相機、錄影機、錄音
    機等通訊器材,應請家屬放置保管物品箱內上鎖,自行保管鑰匙,始
    能進入接見區;放置置物箱物品,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三、申請接見或進入接見區有發現持有違禁物或危險物品者,立即通報政
    風室及值班科員處理,並取消接見。
四、酗酒或精神異常及神智不清者,禁止申請接見並立即報請處理。
五、申請接見時如有發現辱罵或打架及破壞公物者,即取消申請接見並立
    即報請處理。
六、收容人出所未滿六個月者,不得辦理接見 (但親屬不在此限) 收容人
    或家屬一天限接見乙次。
七、當日已辦理接見者 (增加接見核准不在此限) 或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
    同一收容人者,禁止申請接見。
八、收容人違規經核定停止接見處分日期內者,不得申請接見 (含遠距接
    見) 及寄物。
九、經收容人自行申請拒絕接見對象核准有案者,禁止申請接見。
十、接見家屬有違反規定,影響管理紀律經核定者,禁止申請接見。
十一、未滿十六歲禁止單獨申請非親屬接見 (親屬除外) 。
十二、接見區禁止攜帶各種動物進入,以維安全及衛生,攜帶無法妥為處
      理者,禁止申請接見。
十三、家屬寄入款以不超過捌仟元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經報告核准不在
      此限。寄入偽鈔者,會同本所政風室,依法究辦。
十四、對禁見被告寄送飲食物品:
   (一) 以三親等親屬及配偶並能提出証明者為限。
   (二) 寄入飲食物品時應附身份證影本於寄物單上並簽名蓋章。
十五、收容人接見次數規定如左:
   (一) 被告、留置人每日一次。
   (二) 各級受刑人接見次數如左:
        1.未編級、第四級受刑人每七日一次。
        2.第三級受刑人每五日一次。
        3.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4.第一級受刑人每日一次。
   (三) 受觀察勒戒人接見及相關規定如左:
        1.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依法令規定以配偶、直系血
          親為限,但飲食不得送入。
        2.受觀察勒戒人每七日接見一次。
十六、本所附設分監代執行之受刑人,其接見對象、次數,依受刑人之接
      見規定辦理。
十七、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之接見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
      由時,得許與其他之人接見。
十八、第三級以上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十九、請求接見者,應將姓名、居住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碼、收容人編
      號、姓名及彼此之關係、送入物品詳填於接見申請單;送入之菜餚
      應加標籤註明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
      自負責任。另禁見被告寄送物品之對象民法規定三等血親為限,其
      寄入物品應附身分證影本於寄物單上並簽章以示負責。
二十、已經辦理登記接見者,不得請求增加接見人數,但有特殊理由時,
      經核准後准予辦理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