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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接見室窗口業務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 1
壹、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羈押法第二十、
    二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
    、觀察勒戒處遇條例第十一、十二條、法務部相關函令規定訂立本業
    務流程及注意事項。
民國 94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1
壹、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羈押法第二十、
    二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
    、觀察勒戒處遇條例第十一、十二條、法務部相關函令規定訂立本業
    務流程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