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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社資源回收專款管理注意事項 1
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本所「垃圾分類資源回收處理計劃」有關本社所產出
    垃圾資源所得應單獨設立帳戶,由本社負責保管。
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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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本所「垃圾分類資源回收處理計劃」有關本社所產出
    垃圾資源所得應單獨設立帳戶,由本社負責保管。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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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本所「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工作前置協調會議案第二十
    號之決議」有關本社所產出垃圾資源所得應單獨設立帳戶,由本社負
    責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