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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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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延聘教誨志工參與收容人志願服務計畫 8
八、教誨志工為無給職,但得依其實際出席服務情形酌給車馬費。本監並 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相關保險事宜。
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訂定
8
八、教誨志工為無給職,但得依其實際出席服務情形酌給車馬費。本監並 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相關保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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