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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延聘教誨志工參與收容人志願服務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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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誨志工為無給職,但得依其實際出席服務情形酌給車馬費。本監並
    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相關保險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