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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延聘教誨志工參與收容人志願服務計畫 3
三、資格與任期:
 (一)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學識豐富,對教化工作
      有熱忱,並願接受志願服務法之規定者。
 (二) 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
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訂定
3
三、資格與任期:
 (一)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學識豐富,對教化工作
      有熱忱,並願接受志願服務法之規定者。
 (二) 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