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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4
四、預約接見親屬配合事項: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二)電話預約接見以一週內預約為限,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
      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身分
      證、駕照、外籍人士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逾預
      約時段或欲提前辦理者,需依現場叫號辦理。
(四)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
      1.以網路預約申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下午十六時前
        以網路取消預約。
      2.以電話預約申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十分鐘以電話取消
        預約(撥打 04-23813986)方式取消預約。
      3.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六個月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
        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五)現場審核與登記不符者,仍不可辦理接見;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
      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立即取消其申
      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六)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本監並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
      接見梯次時間。
(七)各項預約服務不適用於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日
      之接見作業。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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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約接見親屬配合事項: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二)電話預約接見以一週內預約為限,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
      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身分
      證、駕照、外籍人士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逾預
      約時段或欲提前辦理者,需依現場叫號辦理。
(四)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
      1.以網路預約申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下午十六時前
        以網路取消預約。
      2.以電話預約申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十分鐘以電話取消
        預約(撥打 04-23813986)方式取消預約。
      3.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六個月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
        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五)現場審核與登記不符者,仍不可辦理接見;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
      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立即取消其申
      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六)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本監並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
      接見梯次時間。
(七)各項預約服務不適用於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日
      之接見作業。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4
四、預約接見親屬配合事項: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二)電話預約接見以一週內預約為限,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
      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二十分鐘持證明文件(身
      分證、駕照、外籍人士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逾預約時段或欲提前辦理者,需依現場叫號辦理。
(四)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
      1.以網路預約申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二日下午十五時前
        以網路取消預約。
      2.以電話預約申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二十分鐘以電話取
        消預約(撥打 04-23813986)方式取消預約。
      3.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六個月內達二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
        接見日起三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五)現場審核與登記不符者,仍不可辦理接見;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
      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立即取消其申
      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六)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本監並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
      接見梯次時間。
(七)網路預約服務及電話預約服務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及
      春節接見日之接見作業。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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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話預約接見親屬配合事項: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二)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身分
      證、駕照、外籍人士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四)完成預約手續,如親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於
      預約日之前一上班日,撥打 04-23813986  取銷預約;未依預約日
      期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
      內暫停受理預約。
(五)現場審核與登記不符者,仍不可辦理接見。 
(六)電話預約服務不適用假日及春節接見。
    電話預約接見以一週內預約為限。
民國 94 年 01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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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話預約接見親屬配合事項:
    1.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2.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3.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 (身分
      證、駕照、外籍人士請持居留證或護照) ,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4.完成預約手續,如親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於
      預約日之前一上班日,撥打04-23813986取銷預約;未
      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
      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5.現場審核與登記不符者,仍不可辦理接見。
    6.電話預約服務不適用假日及春節接見。
    7.電話預約接見以一週內預約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