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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電話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 2
二、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一) 申請對象以登記於親屬卡內之最近親屬為限 (祖父母、父母、配偶
      、子女、兄弟姊妹) ,且在本所已申請一般接見達一次以上者。
 (二) 收容人接見次數依其在所身份之規定辦理,同一親屬辦理電話預約
      次數,以每星期一次為限。
民國 94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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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一) 申請對象以登記於親屬卡內之最近親屬為限 (祖父母、父母、配偶
      、子女、兄弟姊妹) ,且在本所已申請一般接見達一次以上者。
 (二) 收容人接見次數依其在所身份之規定辦理,同一親屬辦理電話預約
      次數,以每星期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