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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8
捌、效力:
    預約接見經本監核准後,至預約接見日前,依收容人級別之接見次數
    限制,禁止其他親友之接見申請。但親赴本監辦理接見,住居所位於
    苗栗 (含) 以北、雲林 (含) 以南,有其他情事足認與預約申請人無
    從事先聯繫之收容人最近親屬,不在此限。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8
捌、效力:
    預約接見經本監核准後,至預約接見日前,依收容人級別之接見次數
    限制,禁止其他親友之接見申請。但親赴本監辦理接見,住居所位於
    苗栗 (含) 以北、雲林 (含) 以南,有其他情事足認與預約申請人無
    從事先聯繫之收容人最近親屬,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