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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2
貳、申請人資格:
一、曾於本監辦理一般接見,接見對象與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相同者。
二、以收容人之最近親屬為限。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之規定,
    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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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人資格:
一、曾於本監辦理一般接見,接見對象與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相同者。
二、以收容人之最近親屬為限。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之規定,
    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