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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對施用毒品案件核退作業聯繫要點 7
七、為加強本署與各司法警察機關有關施用毒品案件之聯繫,各機關應指
    派專人負責辦理並設立聯繫專線 (含傳真電話) 。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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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加強本署與各司法警察機關有關施用毒品案件之聯繫,各機關應指
    派專人負責辦理並設立聯繫專線 (含傳真電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