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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對施用毒品案件核退作業聯繫要點 6
六、移送機關如未於人犯解送之日起三週內,將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以
    傳真方式,傳送本署處理者,本署將以傳真方式,通知限期 (一週內
    ) 補正,移送機關如未於補正期間內以傳真方式完成補正者,檢察官
    即予核退。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6
六、移送機關如未於人犯解送之日起三週內,將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以
    傳真方式,傳送本署處理者,本署將以傳真方式,通知限期 (一週內
    ) 補正,移送機關如未於補正期間內以傳真方式完成補正者,檢察官
    即予核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