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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對施用毒品案件核退作業聯繫要點 5
五、本署檢察官受理司法警察機關以現行犯移送之施用毒品案件,未一併
    檢送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時,為給予移送機關補正作業之時間,得暫
    不予以核退;但移送機關應自人犯解送之日起三週內,將取得之尿液
    檢驗報告 (註明被告姓名) ,先以傳真方式,傳送本署處理,再循公
    文作業程序,將尿液檢驗報告正本函送本署。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5
五、本署檢察官受理司法警察機關以現行犯移送之施用毒品案件,未一併
    檢送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時,為給予移送機關補正作業之時間,得暫
    不予以核退;但移送機關應自人犯解送之日起三週內,將取得之尿液
    檢驗報告 (註明被告姓名) ,先以傳真方式,傳送本署處理,再循公
    文作業程序,將尿液檢驗報告正本函送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