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署檢察官受理司法警察機關以現行犯移送之施用毒品案件,未一併 檢送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時,為給予移送機關補正作業之時間,得暫 不予以核退;但移送機關應自人犯解送之日起三週內,將取得之尿液 檢驗報告 (註明被告姓名) ,先以傳真方式,傳送本署處理,再循公 文作業程序,將尿液檢驗報告正本函送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