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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對施用毒品案件核退作業聯繫要點 4
四、各司法警察機關以現行犯移送之施用毒品案件,除應檢送與該案相關
    之卷證資料及錄音媒介 (錄音帶或光碟片) 外,應一併檢送被告之代
    號對照表。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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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司法警察機關以現行犯移送之施用毒品案件,除應檢送與該案相關
    之卷證資料及錄音媒介 (錄音帶或光碟片) 外,應一併檢送被告之代
    號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