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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對施用毒品案件核退作業聯繫要點 3
三、各司法警察機關函送之施用毒品案件,除應檢送與該案相關之卷證資
    料及錄音媒介 (錄音帶或光碟片) 外,應一併檢送被告之尿液檢驗報
    告與代號對照表。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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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司法警察機關函送之施用毒品案件,除應檢送與該案相關之卷證資
    料及錄音媒介 (錄音帶或光碟片) 外,應一併檢送被告之尿液檢驗報
    告與代號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