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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對施用毒品案件核退作業聯繫要點 2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施用毒品案件。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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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施用毒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