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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對施用毒品案件核退作業聯繫要點 10
十、本聯繫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先以電 話聯繫、傳真等方式補充辦理,嗣後另行修訂之。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10
十、本聯繫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先以電 話聯繫、傳真等方式補充辦理,嗣後另行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