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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危機處理小組工作執行注意事項 9
九、狀況通報:
    發生重大危安或緊急狀況時,除立即報告所長、副所長及秘書並協調
    相關業務單位、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協助處理外,應於一小時內填具
    本所「重大事件通報傳真表」及「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協助
    處理陳情請願事項通報表」,分別傳真至法務部矯正司、政風司,俾
    確實掌握全面性危安狀況,並注意後續發展情形;緊急情況得以電話
    隨時通報上級單位。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9
九、狀況通報:
    發生重大危安或緊急狀況時,除立即報告所長、副所長及秘書並協調
    相關業務單位、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協助處理外,應於一小時內填具
    本所「重大事件通報傳真表」及「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協助
    處理陳情請願事項通報表」,分別傳真至法務部矯正司、政風司,俾
    確實掌握全面性危安狀況,並注意後續發展情形;緊急情況得以電話
    隨時通報上級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