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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危機處理小組工作執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危機事件處理有功人員及疏失責任追究,依照相關獎懲規定辦理。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13
十三、危機事件處理有功人員及疏失責任追究,依照相關獎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