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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危機處理小組工作執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本所相關單位應針對可能發生之災害或事故,擬定防火 (消防) 、
      防爆、鎮暴、防震、緊急醫療救助等計畫,並於每年定期實施演練
      ,加強危機處理之能力。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12
十二、本所相關單位應針對可能發生之災害或事故,擬定防火 (消防) 、
      防爆、鎮暴、防震、緊急醫療救助等計畫,並於每年定期實施演練
      ,加強危機處理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