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接見時予以監看,聽聞接見內容作成 書面紀錄,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本所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
七、接見紀錄:由提帶接見人員填寫收容人接見談話摘要紀錄,表頭註記 親屬同押接見,俾利查考,接見內容應注意是否有勾串等疑慮。
七、接見紀錄:由提帶接見人員填寫收容人接見談話摘要紀錄,陳核後歸 存身分簿,影印一份另存接見人身分簿,俾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