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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親屬同押接見管理要點 7
七、依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接見時予以監看,聽聞接見內容作成
    書面紀錄,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本所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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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見紀錄:由提帶接見人員填寫收容人接見談話摘要紀錄,表頭註記
    親屬同押接見,俾利查考,接見內容應注意是否有勾串等疑慮。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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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見紀錄:由提帶接見人員填寫收容人接見談話摘要紀錄,陳核後歸
    存身分簿,影印一份另存接見人身分簿,俾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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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見紀錄:由提帶接見人員填寫收容人接見談話摘要紀錄,陳核後歸
    存身分簿,影印一份另存接見人身分簿,俾利查考。
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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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見紀錄:由提帶接見人員填寫收容人接見談話摘要紀錄,陳核後歸
    存身分簿,影印一份另存接見人身分簿,俾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