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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親屬同押接見管理要點 6
六、接見地點:戒護區公務接見室或其他適當處所,辦理接見前由內勤管
    理員負責接見場地安排。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6
六、接見地點:戒護區重刑接見室,辦理接見前由內勤管理員負責接見場
    地安排。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6
六、接見地點:戒護區二樓宗教禮堂,辦理接見前由內勤管理員負責接見
    場地安排。
6
六、接見地點:戒護區二樓宗教禮堂,辦理接見前由內勤管理員負責接見
    場地安排。
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6
六、接見地點:戒護區二樓宗教禮堂,辦理接見前由內勤管理員負責接見
    場地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