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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親屬同押接見管理要點 4
四、前項陳核後之書面申請報告由戒護科內勤管理員統一收存,於接見當
    日交中央台辦理提帶事宜。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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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陳核後之書面申請報告由戒護科內勤管理員統一收存,於接見當
    日交中央台辦理提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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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陳核後之書面申請報告由戒護科內勤管理員統一收存,於接見當
    日交中央台辦理提帶事宜。
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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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陳核後之書面申請報告由戒護科內勤管理員統一收存,於接見當
    日交中央台辦理提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