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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監獄電話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3
參、電話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二、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 (身分證
    、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 ,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四、完成預約手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於預
    約日之前一上班日,撥打電話預約接見專線取銷預約;未依預約日期
    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
    停受理預約。
五、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 (謊報) 身分者,
    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民國 94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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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電話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二、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 (身分證
    、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 ,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四、完成預約手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於預
    約日之前一上班日,撥打電話預約接見專線取銷預約;未依預約日期
    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
    停受理預約。
五、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 (謊報) 身分者,
    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