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機關受領前揭獎金後,所屬有功人員不願受領應受核發之獎金者, 應由所屬機關繳回法務部,辦理支出收回手續。
七、各機關受領前揭獎金後,所屬有功人員不願受領應受核發之獎金者, 應簽署同意書 (如附表三) ,由各機關統籌將該款項用於機關內研究 、慰勞、團體活動、購買偵蒐設備及推展機關業務等相關事宜。 前項人員有不願受領獎金,亦未簽署同意書者,應由所屬機關繳回法 務部,辦理支出收回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