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機關受領前揭獎金後,除第四點第二項之規定外,應按所屬人員對 個案之貢獻程度,核發予實際參與偵辦人員,不得平均分配。 檢察機關受領獎金後,應由檢察長召集案件承辦人員、相關業務人員 及關係主管,開會審議核發個人獎金之數額及方式。 司法警察機關受領獎金後,應按本要點之規定,自訂分配方式,核發 予有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