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件獎金核發要點 3三、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間,分配獎金原則如下:
(一) 因司法警察機關提供之情資而查獲賄選案件者,分配獎金總額百分
之四十予提供賄選情資之機關人員,所餘獎金分配予參與偵辦之機
關人員。
(二) 非因司法警察機關提供之情資而查獲賄選案件者,獎金分配予參與
偵辦之機關人員。
(三) 檢察官指揮單一或數個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賄選案件者,第一款之所
餘獎金或第二款之全部獎金,分配予檢察機關參與人員百分之三十
,其餘獎金平均核發予參與偵辦之司法警察機關,但數個司法警察
機關對個案顯有不同程度之貢獻者,得按其具體貢獻程度決定核發
獎金之比例。
數司法警察機關間就前項第三款獎金得協議分配之比例,如有爭議
時,由承辦檢察官所屬檢察署檢察長召集相關單位協調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