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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3: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件獎金核發要點 2
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人員偵辦賄選案件,依下列規定核發獎金:
 (一) 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
      立法委員候選人賄選者,每查獲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 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
      立法委員候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等親內旁系血親、三等親內
      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所設置
      之負責人賄選者,每查獲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 查獲前二款以外之人賄選者,每查獲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
      前項之獎金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時,發給二分之一,於
      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發給其餘獎金。
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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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人員偵辦賄選案件,依下列規定核發獎金:
 (一) 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
      立法委員候選人賄選者,每查獲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 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
      立法委員候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等親內旁系血親、三等親內
      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所設置
      之負責人賄選者,每查獲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 查獲前二款以外之人賄選者,每查獲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
      前項之獎金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時,發給二分之一,於
      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發給其餘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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