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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8
八、各機關應每半年填具「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辦理情形表
    」,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陳報本部,以憑考核。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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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應每半年填具「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辦理情形表
    」,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陳報本部,以憑考核。
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8
八、各機關應每半年填具「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辦理情形表
    」,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陳報本部,以憑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