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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7
七、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著有績效或值得推廣宣傳者,應善用
    媒體之傳播功能,洽請其為適當之報導,或登載於各機關之網站,廣
    為周知。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7
七、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著有績效或值得推廣宣傳者,應善用
    媒體之傳播功能,洽請其為適當之報導,或登載於各機關之網站,廣
    為周知。
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7
七、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著有績效或值得推廣宣傳者,應善用
    媒體之傳播功能,洽請其為適當之報導,或登載於各機關之網站,廣
    為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