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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6
六、為能充分推薦人力資源予廠商及企業主,並加強輔導收容人就業,提
    昇更生保護預防再犯之功能,各機關應切實配合當地更生保護分會對
    收容人協助轉介與就業輔導工作。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6
六、為能充分推薦人力資源予廠商及企業主,並加強輔導收容人就業,提
    昇更生保護預防再犯之功能,各機關應切實配合當地更生保護分會對
    收容人協助轉介與就業輔導工作。
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6
六、為能充分推薦人力資源予廠商及企業主,並加強輔導收容人就業,提
    昇更生保護預防再犯之功能,各機關應切實配合當地更生保護分會對
    收容人協助轉介與就業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