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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4
四、各機關應主動積極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其實施項目如下:
 (一) 定期邀請廠商及企業主參訪收容人之技能訓練與矯正教化情形,以
      提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
 (二) 定期提供收容人就業資訊。
 (三) 善用資源與傳媒工具,宣傳矯正機關收容人人力資源。
 (四) 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建教合作。
 (五) 定期舉辦技訓成果發表展覽活動及座談會。
 (六) 成立自營作業,加強收容人實務操作經驗。
 (七) 定期安排個別或團體就業輔導活動,以建立收容人正確之求職技巧
      與職業道德觀念。
 (八) 配合當地更生保護分會舉辦就業輔導活動。
 (九) 配合更生保護會之輔導受保護人就業作業流程,協助辦理收容人出
      矯正機關之就業輔導。
 (十) 收容人之轉介輔導。
 (十一) 加強收容人出矯正機關之定期追蹤與輔導。
 (十二) 其他具體措施。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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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主動積極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其實施項目如下:
 (一) 定期邀請廠商及企業主參訪收容人之技能訓練與矯正教化情形,以
      提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
 (二) 定期提供收容人就業資訊。
 (三) 善用資源與傳媒工具,宣傳矯正機關收容人人力資源。
 (四) 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建教合作。
 (五) 定期舉辦技訓成果發表展覽活動及座談會。
 (六) 成立自營作業,加強收容人實務操作經驗。
 (七) 定期安排個別或團體就業輔導活動,以建立收容人正確之求職技巧
      與職業道德觀念。
 (八) 配合當地更生保護分會舉辦就業輔導活動。
 (九) 配合更生保護會之輔導受保護人就業作業流程,協助辦理收容人出
      矯正機關之就業輔導。
 (十) 收容人之轉介輔導。
 (十一) 加強收容人出矯正機關之定期追蹤與輔導。
 (十二) 其他具體措施。
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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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主動積極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其實施項目如下:
 (一) 定期邀請廠商及企業主參訪收容人之技能訓練與矯正教化情形,以
      提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
 (二) 定期提供收容人就業資訊。
 (三) 善用資源與傳媒工具,宣傳矯正機關收容人人力資源。
 (四) 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建教合作。
 (五) 定期舉辦技訓成果發表展覽活動及座談會。
 (六) 成立自營作業,加強收容人實務操作經驗。
 (七) 定期安排個別或團體就業輔導活動,以建立收容人正確之求職技巧
      與職業道德觀念。
 (八) 配合當地更生保護分會舉辦就業輔導活動。
 (九) 配合更生保護會之輔導受保護人就業作業流程,協助辦理收容人出
      監 (院、所、校) 之就業輔導。
 (十) 收容人之轉介輔導。
 (十一) 加強收容人出監 (院、所、校) 之定期追蹤與輔導。
 (十二) 其他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