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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3
三、本要點之實施對象以曾參加各機關辦理之技能訓練而取得職業證照及
    短期技藝訓練之收容人為主,其他收容人為輔。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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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實施對象以曾參加各機關辦理之技能訓練而取得職業證照及
    短期技藝訓練之收容人為主,其他收容人為輔。
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3
三、本要點之實施對象以曾參加各機關辦理之技能訓練而取得職業證照及
    短期技藝訓練之收容人為主,其他收容人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