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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2
二、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應由副首長 (秘書) 指定相關科 (
    組、室) 妥為統合與規劃各項就業輔導措施。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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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應由副首長 (秘書) 指定相關科 (
    組、室) 妥為統合與規劃各項就業輔導措施。
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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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應由副首長 (秘書) 指定相關科 (
    組、室) 妥為統合與規劃各項就業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