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1
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強化所屬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
    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以促進廠商及企業主對矯正機關之認識與接
    納,提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期使收容人日後順利謀職就業
    、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及預防再犯,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強化所屬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
    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以促進廠商及企業主對矯正機關之認識與接
    納,提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期使收容人日後順利謀職就業
    、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及預防再犯,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1
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強化所屬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
    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以促進廠商及企業主對矯正機關之認識與接
    納,提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期使收容人日後順利謀職就業
    、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及預防再犯,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