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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2.01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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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監獄獎勵受刑人戒菸實施要點 4
四、懲罰: (一) 受刑人原未吸菸而於入監後吸菸或戒菸後再行吸菸者,停止增給教 化分數六個月;或核減其未吸菸或戒菸而增給之成績分數。 (二) 受刑人為得獎賞而虛報戒菸者,得依有關規定懲罰。
民國 93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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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懲罰: (一) 受刑人原未吸菸而於入監後吸菸或戒菸後再行吸菸者,停止增給教 化分數六個月;或核減其未吸菸或戒菸而增給之成績分數。 (二) 受刑人為得獎賞而虛報戒菸者,得依有關規定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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