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本署核定之績優教誨志工,由本署於每年元月擇期集中表揚,除頒 發獎牌及紀念品外,其事蹟並由本署及所屬機關廣為宣揚;所需經費 由本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三 表揚方法 由法務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之。
四 表揚時間 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