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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績優教誨志工表揚要點 5
五、複審小組由本署副署長、主任秘書、各組組長、秘書室主任、人事室
    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組成,由副署長之一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
    並將結果報請署長核定。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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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評審
    法務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
    審結果報請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