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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績優教誨志工表揚要點 4
四、複審由本署複審小組以會議方式進行審議,開會時應有過半人數出席
    ,從各機關推薦名單中擇優選出績優教誨志工,每年度以十名為原則
    。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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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評審
    法務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
    審結果報請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