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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4
四  教誨志工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教誨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欠缺第二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之一或其
    他事由致不宜執行職務者,機關首長得隨時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聘。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4
四  教誨志工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教誨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欠缺第二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之一或其
    他事由致不宜執行職務者,機關首長得隨時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