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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11
十一  教誨志工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由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表
      揚之。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11
十一  教誨志工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由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表
      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