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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10
十  教誨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10
十  教誨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