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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6
六  檢察官辦理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應注意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犯罪
    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規定。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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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檢察官辦理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應注意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犯罪
    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