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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
四、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之現役軍人所
    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刑事案件,其性質為因偵查、審判
    機關變更所生之案件移轉,非屬審判權有無問題,各檢察機關之處理
    方式如下:
(一)偵查中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繼續偵查。
(二)審判中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實行公訴。
(三)執行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四)非常上訴案件: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處理。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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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之現役軍人所
    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刑事案件,其性質為因偵查、審判
    機關變更所生之案件移轉,非屬審判權有無問題,各檢察機關之處理
    方式如下:
 (一) 偵查中案件: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繼續偵查。
 (二) 審判中案件: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行公訴。
 (三) 執行案件: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四) 非常上訴案件: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