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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
二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外,應由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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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外,應由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